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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省功能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大学)开放课题项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22-03-14 09:37: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功能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规范工程中心开放课题的管理,实施本工程中心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欢迎国内外科技专家围绕功能化学品相关研究方向提出申请,对具有新思路、短期内有突破前景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经济和社会效益课题,将优先给予支持。同时也鼓励申请者自带课题和经费进入本工程中心工作。

第三条 工程中心开放课题资助领域包括:

1)精细有机膦化学品研究与开发;

2)特种氨基酸及衍生物的生物合成技术;

3)电子级化学品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4医药及中间体化学品工艺改进与设计

5)新型PVC稳定剂的研究与开发。

资助对象: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工程中心将为申请者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提供一流的测试分析手段,提供办公条件,以确保开放课题课题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凡申请工程中心开放课题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中心的研究方向,对具有重大意义、处于学科前沿、国际合作研究等的课题,工程中心将优先予以资助。申请书可向工程中心来函获取或从工程中心网页下载。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向工程中心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且未获得士学位的申请人员需附有1位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并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寄工程中心。

第七条 工程中心初审后安排同行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终审后生效。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等材料保密。评审结果由工程中心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湖北省功能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工程中心,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凡获得开放课题资助的申请者都是工程中心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专职人员,在课题实施期间,要有一段时间来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工作。工程中心将指定专人联系、咨询或指导。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除某些仪器由专人使用外均可供获得开放课题资助的申请者直接参与使用,研究者应遵守工程中心制度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第十一条 欢迎并鼓励研究者自带经费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来工程中心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额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工程中心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中止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向工程中心提交研究工作计划,以后每半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工程中心提交下列资料,由工程中心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

2 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3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给予纠正或停止资助。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课题期限内,研究者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提出申请,经工程中心主任约请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工程中心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应冠以本工程中心名称,而且必须注明本项目得到湖北省功能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中文名称为:湖北省功能化学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大学),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Engineering Center of Performance ChemicalsHubei University”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十九条 研究人员可以工程中心的名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工程中心鼓励研究人员及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争取被SCIEIISTP收录,对于以工程中心为第一单位的论文或成果,按奖励条例奖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按合同要求拨款。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3万元。开放课题开支范围: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印刷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3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任务书签订后进行首次拨付,项目结题验收后拨付余款。

第二十二条 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项目因故撤销和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退回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研究人员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工程中心主任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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